人民网济南12月30日电(宋翠)记者从今天山东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举报人是指以各种形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办法》共有13条,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明确了举报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对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百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
《办法》同时明确了责任追究。对核实不严、伪造举报材料、通风报信、失职泄密等情况,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山东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政委徐艳丽在发布会上表示,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是依靠群众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载体,对拓展公安机关侦办涉毒案件线索来源和精准打击毒品犯罪、降低打击成本、有效遏制毒情蔓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