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味多美西饼店店员拒绝以顾客使用的无二维码代金券结算,顾客兑换回有二维码代金券后要求用此支付退还现金又遭拒,该顾客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味多美西饼店退还其强制消费的40元现金,以代金券结算。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林某称自己于2016年11月24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三十八西饼店消费,购买了总价为41.5元的商品,并使用该商家面值20元的两张代金券和人民币1.5元进行结算,但店员称代金券无二维码,不肯收,并称公司规定只收有二维码的代金券。后来店员又称:“明天早上你将所有代金券带来,我们去公司换新代金券,明天下午电话通知你来取券,你今天先用钱来付。”林某提出拿代金券的时候,必须将消费付的钱退还,店员默许。“可是,之后我在该商家取回兑换的新版味多美代金券的同时,被告知现金当天结算当天收上去,无法退还。因此林某将味多美诉至法院。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