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政大观
网售食品是特色鲜明的新生事物,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和而不同”,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
朋友圈类似“避风塘小鲍鱼、麻辣小鲍鱼、椒盐九节虾……速度来下单!”的吆喝随处可见,但今后这些私房美食或将不能再这么个卖法了。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这意味着五花八门的网售食品即将走出监管真空地带。
“互联网+食品”这一新型生活形态正在改变民众的消费方式,便利、实惠、多样、分享是网络食品有别传统实体经营的特色所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日前对2004人进行的调查显示,70.2%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包含蛋糕甜点、水果生鲜、私房菜、咖啡饮料等。
然而,网络食品也有不太美好的一面。其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门槛低,没规定网店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绝大多数网店经营食品的资质、能力和责任心无法确保;其二,监管力度弱,立法空白、食品标准落后、网络经营主体不规范等,而且由于网络食品经营涉及食药监、工商、电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监管主体不明确成为困扰网络食品经营的顽疾;其三,消费维权难,出现质量问题很难查证追责。
此次意见稿正是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具体规定,这是对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有力补充。一旦通过实施,网络食品在追责上有法律条文可循,不让不法商家钻漏洞。意见稿的着力点在于,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意味着,朋友圈无证自售食品将被叫停。也就是说,今后“微商”要接着卖食品不能像以前一样“自由”、“任性”了。
网售食品是特色鲜明的新生事物,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和而不同”,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
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必要的备案、强化平台的责任。而为保护“互联网+”优势,其他方面不妨宽容些。譬如,美国加州2013年出台《家庭自制食品法案》,允许食品私营业主可将自制的烘焙制品、果酱、蜜饯等“无潜在风险的食品”推向市场。前端经营备案,中端平台监督,后端行政监管,各个环节都把实,网络食品经营就算管住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稿还望集思广益,尽快完善,既确保网购食品的便捷,又要筑牢网售食品的安全堤坝,让“吃货们”舒心且放心地网上扫货。
□廖海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药监局局长)
相关报道见B14版
(原标题:微商卖食品 监管要张弛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