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正式印发实施《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48号文件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对旅游市场监管进行责任分工,将旅游监管纳入社会诚信建设,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企业质量信息动态化综合评价体系,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履约行为和服务行为。
旅游企业受罚将公示
根据责任分工,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旅游企业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诱导、欺骗、敲诈勒索、强迫旅游消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周边及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范围内的人行道、绿道、盲道等区域违规停放车辆的管理,加大对占道举牌揽客、兜售商品行为的整治力度。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广告及旅游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对向旅游者销售除不含食品、初级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以外不合格商品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查处旅游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对旅游企业做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烟台)进行公示。
不明码标价市民可举报
根据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旅游客运经营者投诉案件进行查处;对县乡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进行处理;依法打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行为;整治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景点和市政广场的环境治理和投诉处理,依法取缔非法摊点和游商游贩。
税务部门负责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对旅游经营者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进行查处;整治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购物店、导游、司机等旅游企业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
措施保障方面,市、县两级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由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企业质量信息动态化综合评价体系,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履约行为和服务行为。各旅行社、饭店、景区、购物店等接待旅游者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商业贿赂、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