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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人民法院 对周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徐政轩)日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6万元;被告人周某学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周某俊、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学、周某俊、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原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唐庄村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周某学、周某俊、张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周某学等人,多次威胁、恐吓唐庄砖厂承包人及砖厂工人,阻挠唐庄砖厂生产经营。2007年11月16日,承包人迫于无奈,答应每年支付被告人周某等人17万元分红,后被告人周某等人强行向承包人索要4万元。2013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周某学与于某、柳某二人合伙经营农家乐、赛车场。被告人周某、周某学为霸占于、柳二人的投资,纠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对于某进行殴打,并持西瓜刀对于某进行恐吓。2014年3月份,受害人被迫退出农家乐、赛车场经营。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为了撵走租其场地的黄某,纠集被告人周某俊、张某某殴打工人刘某,后又对养狗场断水断电,黄某被迫于2016年年底搬离。搬离前,被告人周某、周某学又以黄某经营期间毁坏其数十棵树木等理由,向黄某索要1.5万余元赔偿,黄某支付了6000元。2008年,因唐庄村主任不同意将鱼塘发包给被告人周某、周某学,二被告人于2011年的一天对其进行辱骂,后又多次滋扰唐庄村的书记,两人迫于压力,于2011年6月6日将59.2亩鱼塘发包给二被告人。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伐树工人张某等人伐树时,不慎将被告人周某、周某学鱼塘内的几块石棉瓦砸坏,被告人周某、周某学采取威胁手段,向张某等人索要6000元,后张某等人被迫赔偿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聚敛钱财,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学、周某俊等人交叉结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以案释法■

什么是恶势力犯罪?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意见》第15条规定了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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