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一所中学,竟然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招收择校生比例达44%,违规招收借读生165人,非法获利达170余万元,最终因其价格违法行为受到物价部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然而,该中学对行政处罚决定迟迟不予执行。
无奈之下,物价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天,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诉行政案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物价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徐州市铜山区物价局在对辖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查明,某中学2013年秋季招收新生904人,其中招收统招生519人,招收择校生220人,择校生的比例达到招收计划数500人的44%,招收借读生165人,收取借读生择校费(实际是以择校费的名义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170.84万元。
铜山区物价局认为,该中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中“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以及“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其多收价款170.84万元属违法所得。
铜山区物价局查明情况后,向该中学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将多收价款170.84万元予以退还,但该中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退还,遂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3]铜价检案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校没收违法所得170.84万元。
然而,该中学校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履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仅在被《履行行政处罚催告》后才于2016年3月22日缴纳5万元。铜山区物价局于今年4月21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铜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物价部门对被申请人某中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马超 佟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