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园里,与同学发生拥挤摔倒后跌落门牙。因为牙齿为恒牙,只能等到18岁以后装义齿。家长痛心不已,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4.6万余元。7月2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后,学生最终获得学校和保险公司共赔偿2.6万余元。
多多(化名)是合肥一所小学的学生。2015年12月29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后,多多走到教室门口,后又转身往回走。因为与同学相拥挤,被同学推倒在教室第一排课桌上,后又被其他同学推倒,致门牙被撞断脱落。
事发后,学校打电话告知其母亲。5时许,父亲赶到学校,学校老师与父亲一起将孩子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合肥市口腔医院治疗。
医院表示牙神经已坏死、脱落的牙根已无活性,超过1小时再植已不能存活,只能先行将脱落的牙齿复位保留位置,等18周岁以后再装义齿治疗。
小小年纪就被撞断了门牙,多多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才会发生此事。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渡性牙修复体基本费用等共计4.6万余元。因孩子在学校参加过保险,家长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多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未注意安全防范,逆向走路与同学拥挤在一起,对本起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多多与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7。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学校应承担责任部分的40%,同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多多各项费用合计3.8万余元,由学校赔偿1.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而多多自行负担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提起了上诉。学校方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校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而在一审判决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当。最终改判学校赔偿1.2万余元,而保险公司赔偿1.4万余元。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