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开展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认定(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参加年审对象为市区(包括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开发区、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包括所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中:对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就业年审和2015年当年新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及2015年度从业人数有变动的用人单位,均应参加2016年度就业年审;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就业年审且年审数据无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不参加2016年度就业年审,将按原数据执行)。
(二)年审内容
年审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同时,根据审核认定的结果,对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三)年审材料
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加盖单位鲜章)(登录“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zcl.gov.cn/);
2、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用人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凭证中6月份和12月份发放从业人员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鲜章);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016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
6、用人单位在上年度为从业残疾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明细清单证明(用人单位到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机构办理,咨询电话 :12333、85805702 、85805708);
7、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对用人单位提供以上材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由各年审点工作人员现场出具就业年审情况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告知其限期补办或纠正等相关事宜。
(四)年审受理责任主体与职责范围
市残联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国家、部委、省直属驻徐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市地税局第三分局基础管理一科管理的单位,市本级机关、团体、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年审受理工作。
各区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区行政辖区内(除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年审对象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年审受理工作。
(五)年审时间
根据省残联、省地税年度工作安排和我市工作实际情况,2016年度市区集中年审起止日期:2016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处理。
(六)市区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点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云龙区残联劳服所
鼓楼区残联劳服所
泉山区残联劳服所
开发区残联劳服所
铜山区残联劳服所
贾汪区残联劳服所
年审点名称
新城区元和路(东三区南)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黄山垄云龙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鼓楼区祥和路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徐州市泉山区解放路189号(四院向北300米院内)
徐州市开发区金桥路 10号婚姻登记处301室
徐州市铜山区凤山路2号
贾汪区贾韩路夏桥医院隔壁
地 址
80282505
80282506
83767727
87639200
85790116
87730577
83915980
87717171
联系电话
地 区
市本级
云龙区
鼓楼区
泉山区
开发区
铜山区
贾汪区
就业年审人员
张 慧
郭丽、
余斌
朱晴晴、
韩林涛
华 涛
刘 晶
王 登
贾惠敏
初 审
何俞炎
刘 毅
王惠麟
蔡宜铎
刘 看
李 宏
苏宇鹏
复 审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征缴对象及计算方法
经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人的,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照实际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0%。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保障金征缴机关与职责范围
省、市政府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和财政部门代征。
地税机关代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类纳税用人单位(纳税人、企业),非税社会福利机构,中央、国家、部委、省直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财政部门代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本级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本级行政、参照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保障金征缴
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当年按月征缴,由纳税人分月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主动到指定的代征机关(地税、财政部门)依法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保障金缴纳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代征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代征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3、对拒报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4、对虚报用人情况(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纠正,并重新审核认定及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5、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催缴后仍不缴纳保障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年审和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用人单位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金减免
对符合“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条件的缴费用人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向受理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残联、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定批准后,予以减免。
(六)市区保障金代征部门服务点
徐州市区财政部门代征缴纳保障金服务点
地 区
市本级
云龙区
鼓楼区
泉山区
开发区
铜山区
贾汪区
缴纳保障金
服务点
市 财 政 局
云龙区财政局
鼓楼区财政局
泉山区财政局
开发区财政局
铜山区财政局
贾汪区财政局
地 址
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西三区527
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
徐州市解放南路延长段26号
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817室
铜山区府东路4号
贾汪区新城区府佐路区政府东侧
联系电话
83757520
80803715
87636525
85706356
83255819
83405034
61882166
徐州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缴纳保障金服务点
区 分
市 区
铜山区
贾汪区
缴纳保障金
服务点
解放路办税
服务厅
蟠桃路办税
服务厅
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第一分局办税
服务厅
茅村办税服务点
郑集办税服务点
张集办税服务点
第一税务分局
办税服务厅
地 址
解放北路8号
经济开发区蟠桃山路2号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2楼
新区北京北路19号
茅村镇人民路
郑集镇郑马路西侧
张集镇老街东
团结路东首
联系电话
83701615
87793113
80282708
83535599
87280345
85076330
83180161
87712088
三、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对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当地当年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制度。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登录“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zcl.gov.cn/),并提交单位法人证照及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向受理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参加就业年审后15个工作日仍未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按照省、市政府令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残联、徐州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