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村留守儿童切实得到关爱保护 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
徐州日报讯(记者 肖慧)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到2017年底,将建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目前,我市已全面展开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摸底工作。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方案》明确了留守儿童的界定: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方案》指出,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有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出现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 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委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备案。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劝诫、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设立关爱督导员 《方案》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承担具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街道)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村(居)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督导员,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员干部、教师、挂职书记等“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采取关爱式帮扶、保护式帮扶等帮扶措施,并监督指导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村(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加强教育管理 《方案》指出,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确保其不因贫困而失学。 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条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采取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评估工作每年进行2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评估结果根据委托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农村留守儿童受保护程度确定,分为较好、一般、差三个等级。指导村(居)委会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对新增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信息及时在帮扶台账和相关信息平台更新;对父母外出务工返乡的实行退出制度。 学校、幼儿园、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