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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创新先行办法(试行)

 ◆编者按◆

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完善激励保障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严格按照程序给予减轻或免责处理。经过反复的调研论证,市委、市政府于3月24日下发《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创新先行办法(试行)》,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突破、勤于落实,为发挥“三个作用”、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凝聚强大正能量。现将《办法》全文刊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鼓励担当有为,干在先走在前,宽容改革失误,发挥“三个作用”、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犯错误的主观故意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宽容失误,激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认可。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历史辩证全面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和过失,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让广大党员干部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推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创新驱动,在谋划落实发展战略和理念、空间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因推动项目落地,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

(五)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推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

(七)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十)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十一)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化解矛盾,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二)执法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三)在工作决策、部署和推动中,因群众、媒体误解、炒作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十四)在履职尽责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未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主动消除影响和挽回损失的;

(十五)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应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六)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或同一工作中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不属于容错范围。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经审核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问责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事项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

(三)认定。调查结束后,问责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重要容错认定结论需报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实施。在作出认定意见后,问责机关向申请单位党组织和个人反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以下事项中予以减责免责。

(一)在单位、个人各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于扣分或一票否决;

(二)干部提拔使用、评优评先、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四)在年度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中免予或减少扣分;

(五)其他可以减责或免责的事项。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第十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陷害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跟踪管理机制,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干事创业。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须及时给予调查结论,客观评价、宽容理解、正常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激励,营造容错纠错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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