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带身份证了吗?”最近几天,走进药店购买感冒药的北京消费者都被问到同一个问题。
9月1日,北京各大药房收到来自市药监局的紧急通知,要求在京零售药店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必须认真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信息,发现一人多次购买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同时,浙江、江西等多个省份也将陆续实行实名购买的政策。
“麻黄碱复方制剂”也就是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品,生活中常用的“白加黑”“新康泰克”“日夜百服宁”等感冒药都属此列。这些药品中含有的微量麻黄碱成分,能够用于提炼制造合成毒品,一旦大批量流入非法渠道,后果不堪设想。
8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对感冒药实名限购的政策纷纷出台。
实名限购令实施情况如何,老百姓买不买账?这一措施是否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隐患,对打击药品制毒管不管用?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直击:麻烦,但可保障安全
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东城区和海淀区的5家药房,发现无一例外地要求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才能购买感冒药。
在北京崇文门都市馨园小区外的国大药房,记者遇到了已经退休的刘老师。为了给孙女买感冒药,她回家取了身份证之后再次来到药店。眼看着开学了小孙女还在生病,刘老师又急又气:“要不是孩子怕打针,我真懒得折腾回来买药,就为买这一盒药还要登记身份证,太麻烦了,太麻烦了。”
在同样位于崇文门的同仁堂大药房,门口醒目地张贴着北京市药监局东城分局下发的文件,内容为:“为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从即日起请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店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单次销售的限量规定(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同仁堂大药房感冒药类柜台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登记册,上面详细记录了日期、药品编码、购买数量,以及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很多消费者听说要登记身份证信息都报怨不断,一些没随身携带身份证的,更是横加指责。”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工作有困难,但自己对新规实施的意义非常认可,“就是为了确保药品流通安全。”
追问: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买感冒药也要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如何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泄露?
“从使用广泛性和自身危害性来讲,对含麻黄碱类药品从源头上进行购买实名制登记,便于日后追诉,是最适合的监管方式。”一直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娄秋琴认为,这项新规可能存在的最大隐患就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药店需做好相应的保密和信息管理工作,只能在一些案件的追诉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信息,除此之外不得泄露,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不能因为市场监管手段的执行问题就否定防治药品制毒新规的积极意义。“一段时间以来,药店中流出的麻黄碱类制毒原料成了药品制毒现象泛滥的一个源头,那么通过实名制购买来从源头上遏制毒品原材料的流出,对于预防毒品犯罪将有一定作用。”马怀德表示,目前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缺少一部量身订制的专门法律,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要创造条件,积极呼吁制定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让个人信息与隐私不会因为实名买药而陷入安全危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他说。
追问:怎样根治药品制毒?
早在2008年,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限购令,2009年又再次下文,强调含麻黄碱的感冒药每次限购5盒。
事实上,以往的限购令并没能挡住不法分子大量购药的行为,也未能彻底杜绝药品制毒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全国性的药品销售联网系统仍未建成,监管部门很难对药品购销进行全面管控;另一方面,限购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处罚也不够严格。
专家指出,这次新规升级为“实名限购”之后,主要起到震慑作用,并便于日后追诉。但由于依然缺乏全国联网系统,不法分子可以在一家药店实名登记买药之后,又换一家药店购买。这样一来,“实名限购”的效果可能会打折扣。
“对于政府而言,一项新政策的出台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要经过充分的调研,重点要考虑政策是不是周全。‘实名限购’的总体效果如何,需要时间来检验并逐条调整。”马怀德说。
也有专家呼吁,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的需要,应尽早建立起全国医药联网销售制度,加大对违法购销“含麻”药品行为的惩处,在必须升级对于制毒购药管控措施的同时,政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重人性化操作,不能因为了控制犯罪而导致百姓生活不便利。
(本报通讯员 孙宏阳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 )
链接
专家介绍,1盒“新康泰克”胶囊(10粒每盒)可以提取伪麻黄碱约0.9克。在较高制作水平下,1克麻黄碱就可以提炼0.75克的冰毒。所以贩毒制毒者往往大批量购买“含麻”药品提炼制毒。据统计,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曾破获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案件,浙江、广东甚至出现垄断、走私“新康泰克”的案例。2009年至2011年,全国缴获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达120.47吨。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