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一按病种打包付费经办规程
相同病种付费推行同城同价
山东自2019年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工作以来,各市积极探索实践,取得初步成效。为深入推进我省DRG支付方式改革,近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制定全省统一经办规程,指导各市落实国家及省DRG付费技术标准和经办流程,做好DRG付费改革工作。
什么是DRG付费?通俗解释,就是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不再按项目付费,而是按病种打包付费,每一个病种都有一个支付标准。结合我省DRG付费改革实际情况,《规程》在国家DRG付费经办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适用性和指导性更强。
《规程》明确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在经办规程中明确DRG付费实行区域总额预算,不再对纳入DRG付费医疗机构单设具体总控额度,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发展的自主权,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DRG付费应整体进行单独预算单独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预算进度执行异常、人次人头数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正确应对。稳定医疗机构预期,提升医疗机构参与DRG付费改革的积极性。
做好经办工作协同。使DRG付费改革与按人头、按床日等其他支付方式、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门诊共济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等各项工作协同推进,形成正向叠加效应,放大DRG付费改革实施成效。
推行同城同病同价。选择临床路径基本统一、入组标准明确、治疗难度较低的DRG病组,设置相同的医疗机构系数,推行“同城同病同价”,并逐步扩大范围,引导医疗资源有序下沉,推动分级诊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加强审核稽核。强调重点审核高套分组、分解住院、转移住院费用、服务不足、推诿重患等违规行为,健全完善与DRG付费相适应的费用审核体系。
开展DRG付费专项考核评价。将与DRG付费相关的指标,如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服务质量、数据质量、费用控制、参保人满意度等纳入DRG专项考核,同步纳入整体履约考核评价体系。
定期开展DRG运行监测。在医保基金支出、审核监管指标、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服务效率、收治病种结构、病种费用结构、个人负担率等方面,分析DRG付费对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参保人带来的影响,持续健全完善经办管理配套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一般应每季度进行评价,年度清算完成后进行年度评价。
公开相关指标。明确医保部门必须向医疗机构公开病组、权重、系数等核心要素指标,费率、平均住院日、例均费用等运行参数,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成本的作用。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引导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张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