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售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5周岁。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户籍、社保限制。
《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可通过制定配售方案、购买资格审核、组织摇号选房、签订配售合同的程序进行配售。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同时,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办法》规定,申请家庭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者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居住使用时不得擅自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所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购买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申请家庭将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变相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记者 唐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