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适用范围
“除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创新创业外,其他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11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以及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说明。
《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其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规范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所在单位应当将批准后的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于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加强管理,防止专业技术人员以创新创业为名变相“吃空饷”。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