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两“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而且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近日,记者接到安徽泗县群众举报,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工商管理局未经评估、公示、挂牌拍卖等程序,私自倒卖草沟、瓦坊、屏山、刘圩、黄圩镇等工商所的国有资产土地及附属物,特别是该局近期把黄圩镇工商所近3亩国有资产土地及地面附属物140万倒卖给了他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数万元。
记者调查:群众反映属实工商所被违规处置
2012年9月24日下午,记者在村民的带领下驱车来到安徽泗县黄圩镇工商所,看到黄圩工商所地处黄圩镇街道的主街道的黄金地段。该所共有7间门面房,上下两层,走进门面房后面是一个大院子。院内由弓形门墙一分为二,前院干净整洁,办公环境较好;后院有十余间砖瓦房井然有序,其中用于办公场所的房屋20多间。沿街的7间铺面分别租赁给个人经营超市、五金、婚纱摄影等。粗略估计该工商所占地约3亩左右。
据一商铺老板介绍,黄圩工商所地处该镇的黄金地段,占地2亩多地。今年上半年,县工商局主要领导为了所谓的“面子”和“形象”工程,把黄圩工商所私自倒卖给他的亲戚和朋友。并打算在镇街道交通不便的地方,再另行征用几亩可耕地建新的办公大楼,以此牟取个人私利。
群众:局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工商所
据原工商局一退休老人介绍:“泗县工商局在2010年年底至今,先后非法倒卖草沟(约6亩)、屏山(约3亩)、瓦坊(约3亩)、黄圩(约3亩)、刘圩(约3亩)等乡镇工商所的国有资产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由于原工商所所在位置都处于镇中心,交通便利,升值空间较大,据说其他人想出高一点的价格结果被泗县工商局局长拒绝了,国有资产咋能就这样处理了呢?更让人气愤的是,局里这帮人在没有经过任何评估、公示、挂牌拍卖等程序私自倒卖国有资产,据说出卖价格都比市场价格低,我想这里面绝对有猫腻,不然的话为啥不公开,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个别人从中得到好处。”
泗县工商局:情况复杂手续不便公开
为弄清事件的真相,记者于2012年9月24日下午来到泗县工商管理局,在记者说明来意后,工商局赵亮局长告诉记者:“由于刘圩、草沟、屏山、瓦坊、黄圩等工商所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房屋,年久失修,已无法办公。近两年,经泗县工商局党委研究决定,把位于草沟、刘圩、瓦坊、黄圩等工商所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公开出让给他人。在这方面,我们手续是齐全的,有会议纪要,也已经上报给市工商局,省里又下拨了50万元用于新选址建设工商所的经费,我让办公室主任马上拿给你看。”随后记者表示想看一下以上几个工商所的国有资产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进行公示和挂拍的相关资料。赵局长始终不愿向记者出示相关资料和手续,并质问记者:“你看它干什么呢,黄圩镇工商所占地面积不到一亩,公示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因为其情况复杂,我们直接转让给几个私人的,我认为当时出让时比市场评估价格高,具体多少钱我不便透露,当时都有协议,不过由于情况复杂手续不便公开。”直到离开,记者也没看到关于泗县工商局处置以上几个工商所国有资产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出让的有关资料和手续。
国土资源局:属于非法倒卖国有资产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泗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储备中心胡主任向记者介绍:泗县工商局只有草沟镇工商所的国有土地来挂牌登记过,至于其他乡镇的工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土地及地面附属物,没有到泗县国土资源局登记过,也没有到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所谓的出让挂拍手续。国有土地出让需要“三审三签字”,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交给土地管理委员会开会并决定成交价格,也就是起始价,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人及企事业单位都有权利参加竞拍,并交纳有关税费。像泗县工商局私自出售国有土地属于非法倒卖国有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乡镇在处理国有土地的时候,应该在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的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拍卖,泗县工商局没必要私自买卖,确切的说,在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应该讲比他们自己卖的钱多。否则的话,这里面就有问题了。胡主任还说:“乡镇领导认为交给县国土资源局挂拍的话镇财政上就得不到了,其实不是这样的,挂拍成交结束以后乡镇打个报告,钱不还是乡镇的吗?”
回应:避而不谈泗县工商局是否有违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安徽省工商局一负责人电话中告诉记者:关于对泗县工商局违规处置乡镇工商所一事的处理情况,经过我们初步调查,泗县工商局党组在2011年5月9日会议研究,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兴建屏山、黄圩两个工商所。5月11号以正式文件的方式上报宿州市工商局。6月29日经宿州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复、同意
对上述两个工商所进行产权置换。7月6号泗县发改委批准立项,并经安徽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屏山工商所总价为50.8万元,黄圩工商所总价为73.6万元。泗县工商局与泗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置换及建设屏山工商所的协议。2012年5月屏山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总报价138万元;在对黄圩工商所资产进行处置时,泗县工商局发现了早在2001年刘某(一自然人)与该局签订了协议,在所内建房两间,并由刘某使用20年,期满后归工商所所有。2010年2月10日,刘某私自将该房屋以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另外一个人。为了稳妥起见,避免在处置中出现四角债务关系,2012年4月2日,泗县工商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将黄圩工商所与草沟进行整体置换,并签订了置换协议,置换价为140万元。目前因新工商所土地没有落实,还没有开工建设,然后经过查询屏山工商所账面价格是
30.6万元,黄圩工商所账面价16万元、草沟63.5万元。对比可以看出,泗县工商局将以上3个工商所评估价均高于账面价,置换协议价也远高于评估价,而且置换是由党组请示报告、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发改委立项的,评估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一个就是2005年泗县工商局按照县政府关于要求县工商局迁入县行政新区的通知,要求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在现行的新区兴建办公楼,是经过泗县发改委批准同意立项的,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安徽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签订的承建办公楼,因泗县工商局的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2009年9月16日泗县工商局向宿州市工商局汇报瓦坊、刘圩和草庙这三个工商所在2003年机构改革的时候已经撤销建制,并请示以这三个工商所闲置的固定资产产权置换偿还所欠新办公大楼工程款。同年10月9号宿州市工商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此事,要求泗县工商局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操作。12月16日泗县工商局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并经宿州某房产咨询公司评估,将用刘圩(109万)和瓦坊(23万)两个工商所抵成所欠工程款。当记者再三向这位工作人员质疑以上这些工商所既然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何不能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招投标、市场竞价时,他避而不谈。
编后语:党和政府三令五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通过泗县涉嫌违规处置乡镇工商所国有资产事件,不难看出该县工商局的主要领导在“我就是法”“我说了算”的主导思想下,以“解放思想”的名义为自己滥用职权辩护,致使好事变成了坏事。倘若泗县工商局如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这种名为“解放思想”,实为权力滥用的闹剧,就难免还会重演。对此事件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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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在2010年7月,宣威市工商局机关大院内的土地未经公开拍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度重视,责成曲靖市工商局认真调查,调查发现宣威市工商局在处置土地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土地处置不及时,导致了评估报告失效。二是片面理解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拍卖。鉴于宣威市工商局在处置土地上的错误行为,曲靖市工商局党组作出了一是责成宣威市工商局立即收回土地,所得处置资金200万元退还开发商(双方已于2010年6月7日达成土地退还协议);二是鉴于宣威市工商局在土地处置过程中,属班子共同研究、集体决策,曲靖市工商局党组对宣威市工商局党组班子集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责成宣威市工商局党组作出检讨,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写出深刻检查,并在曲靖市工商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宣威市工商局党组以此事为契机,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认真整改:一要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令行禁止。二要加强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三要认真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班子建设,在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上,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曲靖市工商局党组将进一步加强对宣威市工商局的领导和廉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