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网资讯 > 正文

我国拟优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每月给予奖励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上述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启动修订。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草案,昨日二次审议。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亮点,如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仍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但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设计,同时强化了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但删除了一审稿创设的老年人监护监督人制度。

一审稿针对老年人制定了两个司法优待条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 焦点

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享优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自2004年起,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该项奖励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草案对此予以体现。因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参与草案论证、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表示,近年来,失独家庭越来越多,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双独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鉴于上述社会形势,从立法层面明确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待遇制度,如享受定期奖励等,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的客观需求。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没有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有常委委员认为,一审稿有关社区养老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二审稿新增了三个条款,强化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意即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这意味着,社区须划出老年人文体活动区、康复区等区域。

此外,为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二审稿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 北京情况

“社区养老可由企业运营”

尽管运作模式不同,对外也有不同的名称,但在北京的老龄工作中,社区养老助老服务机构,有一个统称,叫做社区托老(残)所。据北京市老龄办统计,至今,全市城乡已先后建设社区托老(残)所4397个。但是,因运营主体不明,居委会又缺乏专业的服务和人员,部分托老所闲置,多数托老所混同于社区活动站,为老服务功能尚未完善。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昨日告诉记者,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刚刚浮出水面,缺乏市场规范,需求也不明显。“政府的责任,首先要把标准制定出来,给市场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二,要给扶持政策,培育专业化的队伍,把服务做进去,让老人体会到,社区里提供的养老服务,确实是生活和身体需要的,而且离家近,经济上也能承受。”李红兵认为,社区托老所作为社区的“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应由政府协调空间,投资建设。但要让社区托老服务准确对接老人需求,应交由社会力量——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加紧研究社区托老所的身份和定位,争取尽快对社区托老所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

中国失独家庭将达千万 经济补助难解根本问题

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或将在25岁之前离世。专家称经济补助难解决失独家庭根本问题。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news/yaowen/2012-12-25/19518.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