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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创新推行逐案评议反馈侦查办案质量机制

 近年来,审判阶段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程序规范要求逐步提高,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抗辩力度逐步加强,而侦查机关呈诉的案件质量不能完全适应要求,给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带来障碍。

为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盐城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于今年初制定出台《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侦查质量逐案评议反馈制度》,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表单式逐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多层次向侦查机关反馈,引导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共同提升执法公信力。

建立表单、逐案评查。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侦查并移送起诉的每个案件均纳入监督范围,从主体审查、调查取证、纠正漏犯漏罪等13个方面设定评议范围,同时对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作表单式列举和说明,确保监督评议无盲区、无死角。

规范程序、明确流程。该院规定了集体评议机制,公诉部门承办人对案件评议后,与案件审查报告一同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研究确定,在一审判决后,再由承办人疏理吸收审判机关和辩护人的有关意见,一并向侦查机关反馈;在反馈方式上,采取逐案评议反馈和类案评议反馈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调研分析报告的方式集中向侦查机关反馈。

多元反馈,务求实效。该院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评议,送达侦查机关的分管局长;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评议,送达侦查部门负责人,并报送侦查部门的分管领导。为使评议意见及时传达到案件侦查人员,对公安机关所有评议反馈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收到良好成效,据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华告诉记者,“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召开解决案件质量联席会议 4次,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反馈的案件质量问题启动问责5起。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追诉漏罪2 件、漏诉13人,同比分别下降55.1 %、75 %、40.9%。公诉部门的办案质效得到提升,案件月平均结审率同比提升4 %,没有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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