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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五措并举强化设施农用地管理

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邳州市下发专门文件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一 是严格限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明确限定用于建造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和冷藏库等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只能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以内使用;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二 是严格限制设施农用地用地类别。设施农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期满负责复垦;确需占用林地的,要先征得林业部门许可;禁止畜禽水产养殖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选址要在离居民住宅300外非禁养区。

   三 是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公示制度。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者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 是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市国土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镇政府及国土、农业、环保、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

   五 是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力度。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为设施农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农经中心要对设施农用地用地范围、建设进度、建设方案设施、有无改变土地用途等进行监管;国土资源所要将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内容,及时发现、查处和整治备案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设施农用地行为;渔业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定从事水产养殖的对象。(沙勇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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