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引起广泛关注的连云港海州区沈圩桥农贸市场“钱二酒家”失火一案获得一审判决,该案由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判,以被告人钱二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2012年8月,被告人钱二牛(男,45岁,本市人)租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新路188-1号楼12号门面房经营“钱二酒家”。在经营期间,安装的炉灶、烟道不符合防火规范,也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烟道积存大量油垢。去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钱二牛在厨房使用煤炉做菜时用火不慎,导致明火上蹿通过烟道引燃厨房和一二层分隔木板等,致使饭店着火,造成在饭店就餐的陈某、成某、付某三人死亡,胡某、王某等人受伤。
海州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钱二牛的刑事责任,遂依法起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查,采纳该院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