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安徽省已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使用,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而且,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
根据该办法,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县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和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