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7月20日电(韩畅)日前,安徽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2016年5月19日制发的《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举报奖励办法,群众实名举报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可以获得1000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一次性含税奖励。
安徽省环保厅人士介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
与原办法相比,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后奖励额度大幅提高,由300—3000元人民币提高到1000—10万元人民币。奖励依据由原办法根据对举报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多少给予奖励,修订为根据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数量给予奖励,更加公正合理。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但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等均不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