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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人溺亡案一审判决

 ◎徐州日报记者 陈娟

通讯员 王文睿

 

为营救小伙伴不慎溺水,12岁的李鸣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李鸣鹤的父母作为原告把被救儿童小旭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同时还起诉了铜山区拾屯街道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认为村委会和煤矿是水塘的管理方,因未尽管理义务应当进行赔偿。6月14日,铜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旭及其父母补偿80000元,王庄煤矿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的20%,计81206.3元。

去年9月3日,李鸣鹤遇见了同学小旭等人,几个小伙伴相约去游泳馆游泳,但游泳馆没有营业,大家决定到一处偏僻的池塘中游泳。这处池塘位于拾屯街道办事处周屯村,是80年代因附近的煤矿开采而形成的塌陷地,数十年来无人管理,也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下午2时,几个人在池塘中玩耍过程中,因为对环境不熟悉,小旭不慎滑倒,李鸣鹤见状,和另一位小伙伴立即前去施救,一个人在前面拉,李鸣鹤在小旭身后推。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鸣鹤也跌落到深达四五米的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而小旭被成功救出。

李鸣鹤落水后,周围的村民听到呼救立即到池塘中营救,并拨打了110、119救援电话。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和村民一同在池塘搜索到午夜,才从池塘中将李鸣鹤打捞上岸,此时年仅12岁的他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此后,李鸣鹤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李鸣鹤的死亡进行补偿。李鸣鹤父母表示,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案件的事实,给去世的儿子一个说法,给家人一个交代。

在诉状中,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李家人认为,周屯村委会是池塘的实际使用人,理应负有管理责任;而王庄煤矿的采煤生产是造成这个危险池塘产生的直接原因,煤矿不仅没有消除危险,反而在长达20多年里对塌陷地区不管不问,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调解无望,6月14日,铜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铜山法院认为,李鸣鹤在被告小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虽然对小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小旭作为李鸣鹤施救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小旭在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原告应当进行适当补偿。因小旭系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该补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小旭及其父母补偿原告80000元。

关于涉案水塘的管理责任,铜山法院认为,涉案水塘为王庄煤矿采煤作业所致的塌陷地,被告王庄煤矿作为一个专业采煤企业,对采煤所造成的地表塌陷、发展变化规律、面积、深度、水域等方面的变化应当有明确的预见,应当知道塌陷地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对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该煤矿在几百亩的塌陷地边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尽到警示管理义务。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王庄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81206.3元。

据此,铜山法院判决小旭及其父母补偿80000元,王庄煤矿须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206.3元。

宣判后,李鸣鹤的父亲对判决表示满意,小旭的父亲认可一审判决,不再上诉。王庄煤矿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将回去经煤矿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李鸣鹤为真名,其他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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