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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立法工作

同志们:

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第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总结近十年来的立法工作成就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探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举措。开好这次会议,对于下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刚才,吴邦国委员长等常委会领导同志亲切会见了大家。这里,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吴邦国委员长,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法制委法工委负责同志以及其他同志,并通过大家向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全国广大立法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与同志们交流探讨。

一、充分肯定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满怀信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形成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目标,积极开展立法活动,立法工作取得辉煌成就。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党的十五大提出、十六大重申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过去的十年,是形成法律体系的重要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审议通过物权法、监督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反分裂国家法、武装警察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修改完善宪法以及选举法、代表法、刑法、公司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为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全面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从2008年开始,部署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保障了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三是,积极推动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配套法规制定,明确要求在安排立法项目、起草法律案的同时,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落实配套法规制定任务,一大批重要的配套法规相继出台,确保了法律体系整体的衔接配套。四是,集中开展法律体系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从2009年开始,召开一系列重要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组织撰写一批有分量的理论文章和研究报告,进一步凝聚共识,从理论上、思想上、舆论上为形成法律体系做好准备。

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一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为我们党依法执政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重点开展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为地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为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不断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志们,吴邦国委员长全面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五条重要经验,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是我们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立法路子的基本经验。对于这些宝贵经验,我们要深入学习、始终坚持并不断发扬光大。这其中的关键,是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偏废,只有这样,立法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越走越扎实、越走越宽广。

(二)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开重大步伐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一次将法律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充分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度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推动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吴邦国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适应立法工作目标变化、重心调整、领域拓展等新情况,努力为新时期立法工作谋篇布局、夯实基础、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迈开重大步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着力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是,把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个人所得税法、兵役法、职业病防治法、居民身份证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重要法律。二是,适时制定新的法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出台了行政强制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等法律。三是,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积极开展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工作,为确定立法项目、完善法律制度提供重要依据。四是,更加注重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统筹相关法律的同步修改,加强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促指导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围绕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督促指导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督促指导“两高”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积极探索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完善法律体系做了大量工作: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心,强化社会领域立法;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以保障法律实施为重点,做好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开展法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法律实施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三)在坚持依法立法的前提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显著提高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近十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建立了符合国情和实际、比较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机制程序,为坚持依法立法奠定了基础。立法机关依据立法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形成了多层次立法齐头并进的局面,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提供了体制保证。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逐步规范化,法律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稳步开展,立法技术规范日趋成熟,为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形成了保障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制,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座谈和列席常委会会议,认真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大代表参与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立法工作中,认真执行统一审议制度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法规案,认真进行研究论证,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不断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三是,拓展了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方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既为立法机关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提供了重要途径,也为社会公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重要平台。随着立法公开和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逐步扩大,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也大大增强,为推进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总之,过去的十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的十年,是公民在立法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充分行使的十年,也是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立法质量显著提高的十年。

同志们,以上这些成就的取得,是党中央坚强领导和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结果;是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努力,制定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结果;是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认真履职,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权力的成果;是一代又一代立法工作者辛勤耕耘,热爱并积极投身立法事业,做了大量艰苦卓绝工作的成果。总之,成就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倍感自豪、倍加珍惜!

二、深刻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与过去相比,立法工作面临更为错综复杂的局面,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这些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日益深刻的挑战。

我们还要看到,在全方位对外开放和信息化社会的背景下,治国理政面临新形势,深化改革面临新课题,改善民生面临新任务,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实施“十二五”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建立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促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创新有效化解矛盾的体制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越来越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打下扎实的法制基础;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越来越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

总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立法工作的难度更为突出,完善法律体系任重道远,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始终坚持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能力水平,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进一步发挥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我们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我们要深化对法律功能的认识,着力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需要立法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有所不同。从法律与实践的关系看,一方面,法律来源于实践,立法工作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体现实践的最新成果,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可行的做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法律又对实践具有引导作用,立法工作应当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设定价值目标去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从客观条件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国家各项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个时候,我们有条件也能够正确把握客观规律,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对立法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有必要也能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谋划与推进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心,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工作,并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同时,要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综合发挥法律的各项功能,不断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努力以立法引领发展、推进改革。应当说,近年来,在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方面,我们积极开展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从制度上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的要求。再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时,经过慎重研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对醉驾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一规定实施的最初7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上年同期下降43.7%。总的看,这条规定是管用的,对转变社会风气起了促进作用,引导公民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行为习惯,大大减少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还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一是提高立法的针对性。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实施有效管用。二是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立法工作反应要灵敏,针对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使法律制度能够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三是提高立法的系统性。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考虑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同步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各项制度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成效。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一是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符合法律要求的依法列入大会或者常委会的审议议程。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考虑,每届选择几件关系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本地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是要积极拓宽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切实发挥他们来自基层、联系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服务保障,在法律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认真研究并积极回应吸收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要不断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是抓好立法项目论证。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科学筛选和统筹,把重点放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障公民和组织权益、与上位法配套等方面的项目上,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二是把握立法决策主导,抓住每一部法律法规中“关键的那么几条”,重点解决制约重要立法项目和重大制度设计顺利推进的难点问题。三是积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法规案起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及时提请审议,维护立法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

第三,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积极介入、指导和督促法律法规案的起草,对于经济社会事务中一些综合性较强、事关全局或者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践中迫切需要、条件又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吸收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确保按计划提请审议。

(三)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工作机制和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效,是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立法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机制程序,对于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立法体制机制程序出现了一些与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提出了要求。

我们要认真总结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特别是要深入总结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使立法过程切实成为听取人民呼声、集中人民智慧、反映人民意愿的过程,为更好地坚持依法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更加扎实可靠的制度保障。一是,立法体制方面,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的情况变化,深入研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任务分工和相互之间的界限,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授权立法、较大的市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等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迈出新的更大的步伐,既坚持和完善已有的方式方法,又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改进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提高立法公开的成效,强化立法过程中的舆论引导。特别是要适应网络化、信息化社会的特点,提高驾驭新兴媒介的能力,增强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三是,立法程序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审查以及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建立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促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四)进一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会更有信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要以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依据,成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要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所有法不能违背宪法。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悖离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改革发展要求实践创新,但涉及法律规定的,应当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有关法律,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保证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职责,将这项任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配套法规制定,把制定法律的配套性、实施性法规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确保及时出台,避免因配套法规滞后而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二是要重视和加强立法解释,逐步实现立法解释的常态化,发挥立法解释的应有作用,为各方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支撑。三是要完善法规清理机制,综合运用即时清理和集中清理、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等方式,在重要法律出台以后,及时启动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同步清理,统筹作出立法安排,避免因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而影响实施效果。四是要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后评估等方式,为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依据,同时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三、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要说我们这些年来取得的立法成就,关键是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这支队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职权的参谋助手,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上,党中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质优良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为我们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完善法律体系,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气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我国立法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一)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把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成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骨干力量和得力参谋助手

进一步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关键。这支队伍不仅是从事立法工作的队伍,而且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队伍,是督促法律有效实施的队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立法工作队伍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这支队伍、稳定这支队伍、发展这支队伍,提高这支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整体综合素质,使之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全面规划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实施。要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对于队伍中的拔尖人才、领军人物,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干、发挥专长的舞台,对政治坚定、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要及时予以重用。

(二)着眼长远、注重实效,着力带出一支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适应完善法律体系新任务的立法工作队伍

从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法工作职责出发,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是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责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要在常委会领导下,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争取各方面支持,在抓好立法工作的同时,抓好队伍建设。要着眼长远,合理安排、逐步建立队伍梯次结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立法工作人才。要通过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理论研讨、出国考察等多种途径,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在立法工作中注意发现立法工作人才,精心培养,放手使用,尤其是要注意培养年轻的优秀后备人才。这里要指出的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既是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是立法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力量,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培养一支熟悉和热爱备案审查工作的干部队伍,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

(三)坚持理想、开拓创新,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作出新贡献

新形势下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广大立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政治素质始终是对立法工作者第一位的要求。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广大立法工作者一定要保持高度清醒,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伟目标,始终从政治高度思考和把握立法工作。其次,立法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深深根植于实践的土壤之中,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这就要求立法工作者时刻注意从鲜活的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树立国情意识,培养战略思维,富有创新精神,自觉融入到变动的社会,以更加宽广的视野看待立法工作,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推进立法工作。第三,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准,难以胜任这项工作。立法工作者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为立法工作打牢专业功底、提升理论素养。总之,广大立法工作者要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关于“做合格立法人、当好参谋助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政治上、理论上、法律上都过得硬,为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志们,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努力做好立法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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