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本月起正式实施。《规定》对警方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要求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
>>涉案财物管理
涉案财物提取一天内应移交财物管理人员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对公安行政强制、证据收集、涉案财物、执法公开、涉外案件办理等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按照《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办案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强制措施使用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应告知家属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要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在公安机关装有监控设备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应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案件证据收集
用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孙茂利表示,《规定》参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件执法公开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制回执单交报案人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交报案人,写明案件查询方式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规定》还补充完善了治安调解程序,将多发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纳入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当事人和解制度,对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