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来,关于长沙中院对死刑犯曾成杰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一事,持续引发社会热议。18日,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应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会见家属是死刑犯的权利,并从法律上保障这项权利得到实现。
司法解释规定“刑前有权见家属”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早在这部司法解释发布之前,包括学者、律师在内的多个行业人士均呼吁立法机关应从法律上明确会见家属是死刑犯的一项权利。而早在200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告诉记者,关于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问题,新刑诉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后来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个内容,“我感觉这是一大进步”。他表示,除了满足死刑犯和家属这种人性、亲情的需要,死刑犯的后事、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也都需要通过会见家属来落实,这种会见是非常有必要的。
落实“会见权”仍需通过立法保障
根据易胜华了解,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有的地方死刑执行前不通知家属,对死刑犯本人也是执行前一两个小时通知。易胜华分析,之所以司法机关此前在死刑执行前不通知家属和死刑犯本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担心死刑犯本人精神失控,以及从通知到执行期间的监管压力。临刑前通知可以让死刑犯在执行前不会有思想压力。另一方面,如果提前告诉家属,担心发生意外情况,尤其在宗族势力比较大的地方。
但是,易胜华认为,即便是有苦衷和压力,也不应当成为不让死刑犯会见家属的理由。“死刑犯已为其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其基本权利应该保障。”易胜华说。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看来,最高法院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而实践中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很高的,但毕竟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不如法律。而要让死刑犯会见家属真正得到落实,应当通过立法来保障。易胜华也表示,法律是刚性的,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会见家属是死刑犯的一项权利,保护起来才更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