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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公布(全文)

中新网10月17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于2013年10月15日在中国北京共同主持了第五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双方承诺通过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深化在贸易和投资、金融部门监管与发展等领域的合作,推进面向未来、互利共赢和增长导向的中英经济财金关系,支持全球经济复苏。

双方在对话中达成以下政策成果:

一、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

1.一些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有所起色,新兴经济体继续保持增长,尽管其中一些国家步伐放缓。全球经济仍然面临严峻挑战,要求各国采取积极行动和更密切的经济政策协调,以促进增长和增加就业。双方认识到最近几年宽松货币政策对全球经济的支持作用,并欢迎二十国集团(G20)圣彼得堡峰会领导人宣言关于对延长宽松货币政策实施期限带来的风险和意想不到的负面外溢效应保持警惕的承诺。各国央行在G20承诺在未来改变货币政策时继续谨慎实施并同各方清晰沟通,双方同意在G20 加强合作以确保实施支持国内增长的有关政策也能支持全球增长和金融稳定并管控对其他国家的外溢效应。面对金融波动加剧,新兴国家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巩固经济基本面、增强抗外部冲击能力以及加强金融体系。双方还同意,需要通过恢复发达国家的财政可持续性、实施有雄心和目标明确的结构性改革,为实现长期的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2.双方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重申9月圣彼得堡峰会所作的承诺,同意全面落实圣彼得堡峰会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以确保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我们决定建设开放型经济,支持加强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全球价值链发展,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包括履行G20作出的将不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期限延长至2016年的承诺,以及保持市场开放。双方还同意采取措施应对跨境逃税和避税,包括以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和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为平台,推进双方在税收透明度和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合作。我们承诺尽早实现税收情报的自动交换,并根据G20圣彼得堡峰会领导人宣言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英方期待中国主办随后的G20峰会。

3.中国政府将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预见性和有效性,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4.近期英国经济状况令人鼓舞,呈现平衡、全面和可持续复苏的初步迹象。2013年第二季度英国GDP增长0.7%,2010至2012年阻碍英国经济复苏的因素逐渐减少。英国政府已采取以下果断行动:实施积极的货币政策和宽松的信贷政策,以刺激需求、保持物价稳定,并为经济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削减赤字,使公共财政恢复到可持续水平,并确保财政信用支撑较低的长期利率;改革金融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框架,以降低纳税人风险并提高金融体系的韧性;实施全面的、包括雄心勃勃的住房改革方案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内的一揽子结构改革计划,以平衡和巩固未来英国经济。

5.双方将继续按照各自国情,通过G20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促进两国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为经济平稳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创造稳定的货币条件。英格兰银行将在短期采取措施推动经济复苏时,制定并沟通相关货币政策措施,实现中长期的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物价稳定。

6.双方强调尽其所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有关承诺。双方同意就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和目标保持紧密沟通,确保将实现消除贫困作为核心目标。

7.双方支持G20在促进长期投资的融资方面所做的重要工作,包括通过私营部门融资和资本市场,并推动多边开发银行继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以优化现有资源和增强借款能力。双方倡导多边开发银行在不损害其财务稳健性的情况下提高其财务杠杆,增强其贷款能力,运用所有贷款和知识工具,支持受援国优先领域,以扩大全球总需求、促进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

二、贸易和投资关系

8.双方继续致力于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双边贸易和投资,努力实现两国双边贸易额在2015年达到1000亿美元的目标。英方同意促进和便利对华民用最终用户和民用最终用途高技术贸易。双方同意,在2014年夏季以前举行第11次中英经贸联委会。

9.英方重申支持欧盟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将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10.英国是欧盟内最大的对华直接投资国之一,双方应继续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双向投资。

11.英国作为世界上贸易和投资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致力于继续遵循公平和非歧视的投资政策,有效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实施适当、稳定的监管框架。

12.中英双方高兴地看到,中方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中国对英投资同比增长95%,2012年英国成为接受中国投资最多的欧洲国家。中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英开展投资合作,愿与英方一道为中国赴英投资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包括由相关研究机构在2014年发布《赴英投资指南》。双方认为,中国企业成功赴英投资,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其他发达经济体市场扩展业务,并将积极为企业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3.基础设施合作:(1)英方确认在华存在一系列利商签证服务,为希望在英工作的人提供申请便利;(2)英方将在欧盟法律框架范围内对中方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提供进口设备和材料方面便利;(3)英方同意中方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4.曼彻斯特机场城项目:(1)英方确认在华存在一系列利商签证服务,为希望在英工作的人提供申请便利;(2)该项目将进行国际采购,英方同意在欧盟法律框架范围内为该项目材料、设备入关、清关方面提供便利;(3)根据项目需要,北京建工将在英国专门成立公司、办事机构,希望英方能够就此提供支持和便利;(4)项目完工后,英方同意未来入驻项目园区的中资企业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双方一致认为,英方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领域的经验,为吸引更高水平私人资本进入中国公共项目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双方欢迎英方相关部门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正进行的技术合作。

16.双方重申在包括能源、交通和可持续城市发展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伙伴关系十分重要,并愿继续致力于该承诺。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企业继续合作建设长期伙伴关系,并在英国、中国和第三方国家开展合作。英方对近期中国企业的重大投资以及对投资英国市场日益增长的兴趣表示欢迎。

17.双方对在《中国商务部和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关于可持续城市合作倡议谅解备忘录》框架下两国在可持续城市合作领域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建议在武汉、重庆、长沙、杭州四个可持续城市合作试点城市中选择1—3个国家级开发区,展示英国节能环保领域的先进产品、技术和理念,并通过生态园区合作带动英国的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对华出口。同时双方可考虑总结合作中的经验,稳步推进合作,并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进一步扩大在低碳、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合作。

18.双方欢迎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这将进一步鼓励贸易和投资流动。双方期待该协定和议定书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19.双方将在中英气候变化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低碳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继续落实双方已开展和已有共识的项目,探讨开展更多合作的机会,不断加强气候变化双边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英方将着意于继续对双边合作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双方重申气候变化资金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英方正在加大气候资金支持力度,为实现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的目标承担相应份额。中英双方支持绿色气候基金的快速启动,英方已做好准备,在绿色气候基金有效运转时即对其注资。双方欢迎英国政府支持中国采取积极政策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双边低碳合作项目。特别是,中英继续坚定承诺开发碳捕集和封存技术,近期英国宣布支持亚洲开发银行在该领域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双方同意进行政策、示范项目和商业合作方面的战略性交流。

20.双方认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是新型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之一。就此而言,双方认为,中国快速城镇化形成了特殊的挑战,双方同意在双边以及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下,就可持续城镇化方面深化务实合作。双方认为,公共部门以及私营和金融部门的融资在推动向更加绿色低碳的经济转变上应发挥重要作用,公共部门以及私营和金融部门在碳市场、绿色融资、标准和监管等领域开展合作非常重要。

21.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进一步深化在竞争政策和执法领域的合作及经验交流。

22.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企业开展更加开放、更加深入的合作,加强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两国产业共同发展。双方均有兴趣,通过在一些展现创新活力、存在巨大增长潜力的行业开展务实合作,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材料、光伏产业和其他清洁能源产业(包括电动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推动创新商业模式在两国的实际应用。双方相信,进一步沟通与对话将增进互信与合作,并同意鼓励双方企业、行业组织、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3.双方将继续深化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给水资源管理带来的挑战等领域的合作,包括全球发展合作,扩大对话交流,加强研究和科技合作。

24.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英国卫生部和国际发展部愿扩大对话交流,继续加强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球卫生领域的合作。英国药物和保健产品管理局将加强与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在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方面的合作,促进中英医药合作的良性发展。

25.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英国卫生部、药品和保健产品管理局在已有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在两国的合理应用和科学发展。

26.自2006年起,中英海关全面参与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项目,改善了中国和欧盟成员国一系列港口的安全环境,促进了双边贸易便利化。在完成该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合作后,双方期待就更有意义的第三阶段合作达成共识。第三阶段合作是一个重要步骤,将推进试点项目进一步改善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同时,双方在情报交换、案件协查以及打击香烟走私等执法合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愿加强合作,继续就商品报关数据和有害物质非法贩运进行信息交换,以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健康有序的贸易秩序。双方同意通过中欧海关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适当的临时性双边安排,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信息交换。

27.双方同意根据现行刑事执法法规进一步合作,保护知识产权,改善信息共享,并以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为目标。英方认识到,中方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努力为2012年伦敦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行做出了贡献。

28.双方承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公平对待国内外企业。双方同意根据现有双边协定,共同致力于通过实施修改后的中国商标法,减少商标恶意抢注,并改善此类案件中的商标异议、注销和评审程序。

29.双方同意加强中英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交流,推进双方监管部门工作配合,推动中方优质企业进一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推进中方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跨境网络销售,有效打击跨境电子商务欺诈行为,建立维护好良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

30.双方重申2011年中英科技与创新联委会关于共同加强高水平研究和创新合作的承诺。双方注意到两国研究合作的不断拓展,英国研究理事会和中方合作伙伴投入双边研究合作的资金已累计超过4700万英镑。双方欢迎英国已经成为中国在联合发表论文领域全球第二大合作伙伴。双方同意深化合作,强调将用于可持续制造业合作研发的300万英镑联合基金(由中国科学技术部、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和英国研究理事会出资)是资助合作创新的一个重要的新模式,双方并将以该模式继续开展合作。双方将建立专家组,共同研究如何加强双方的创新合作,增强各自的创新体系,探讨开放和商业驱动的创新体系将如何推动经济发展。双方同意,该专家组的工作内容还可包括探讨金融模式与科研的结合,加强技术商业化进程,提升两国科技创新合作水平。

31.双方认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双方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契机。双方同意将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商业发展作为双方一系列广泛合作项目的一部分,这反映了中英双方都致力于自由贸易,双方相信英国专业和商业公司的全球经营经验将为双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合作做出贡献。中英双方同意举办一次研讨会,探讨如何促进双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自由贸易和服务业发展方面的合作,并为英方的参与寻求机会。

32.双方表示愿意通过投资、技术和专业知识运用和民用核能项目建设,加强在两国各自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的合作,并欢迎两国签署一项新的《中英关于加强民用核能领域合作的备忘录》。

33.双方认识到,能源结构多样化有利于能源安全和解决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双方欢迎目前在环境友好型页岩气开发领域开展的商业和政策合作,希望这将促进页岩气产量的迅速增加。双方同意深化在中英海上风电开发和商业化方面的合作,欢迎双方于今年早些时候签署的有关谅解备忘录。

34.双方认为,英国外交部与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的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为了中英双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而合作开展的地理标志研究是有价值的工作。

35.双方欢迎对方航空公司开设新航线和增加航班服务的申请,并将在互利基础上提供协助和支持。双方欢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开设广州—希思罗机场航线和英国航空公司开设成都—希思罗机场航线,同意鼓励两国航空主管部门会晤并探索推动在中英两国间建立更多的航班服务。

36.双方同意,全球贸易需要在港口、海运及相关海上服务等领域建立允许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并取消与贸易相关的不必要行政和法律障碍。双方承诺在《中国和欧盟以及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和《中英海运协定》框架下继续对话,消除现有障碍,在反海盗、创新燃料、环保性能、危险品运输等双边互利领域开展合作。英方欢迎当前进入英国港口的大型集装箱运输船运输能力的增长,这支持了中英贸易的继续增长,并提高了中国主要港口的货运能力。

37.双方欢迎英方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间开展的经济增长与合作部长级交流,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及中长期经济增长战略加强交流和沟通。双方已进行了两次交流,将在该交流机制框架下,继续支持双方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政策交流及务实合作。双方同意交流的总目标是:在中英具有互补性的经济领域发展强劲、互利的政策合作;支持中国经济发展,以及中英两国经济的繁荣;作为双边合作的成果,增加中英两国贸易和投资双向流动,并创造更多就业。

38.双方认识到在健康与社会保健行业的一些重点领域,如初级保健、老年护理、制药政策、医院融资和支付、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和信息技术集成等领域进行合作是有益的。

39.双方重申将秉持透明、包容和多边主义的原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双方将致力于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早期收获一揽子协议,并将积极推进多哈回合其他议题的谈判,最终成功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三、金融监管、发展与合作

40.中英双方承诺加强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各自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重大进展和政策措施。英格兰银行将继续与中国人民银行分享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和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新理论和新经验。双方愿通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框架下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宏观审慎管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政策框架。双方同意保持金融监管改革领域的定期对话与合作。英格兰银行将继续与中国人民银行分享关于宏观审慎政策执行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最佳做法建议。

41.双方欢迎英国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英国审慎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日益增长的监管合作关系。双方同意扩大两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年度对话以支持双方日益发展的金融市场联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英国审慎监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期待在银行恢复与处置方面进一步合作,并巩固双方现有的在压力测试、流动性监管和跨境监管领域的合作。

42.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对双方业已建立的良好工作关系表示满意,尤其是双方最近签署了人民币与英镑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协议有利于促进两国双边贸易,支持中国国内和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的金融稳定。这一协议是中国与七国集团(G7)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此类协议,双方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是为巩固伦敦作为最重要的全球人民币交易中心之一的地位迈出的重要一步。

43.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改革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并就保险业审慎监管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展开进一步合作。

44.双方将继续在多边论坛中强化国际金融部门改革合作。两国将采取措施提高标准,并一致地实施最新的全球监管标准,以确保公平竞争。特别是,双方承诺:

(1)通过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在防止“大而不倒”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增加透明度和市场完整性、弥补监管漏洞、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等措施,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2)通过增加衍生品市场安全性、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革评级机构,促进维护金融市场功能;

(3)通过在各自国内继续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一致和非歧视的方式充分落实已达成的改革共识,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充分实现开放、统一和具有抗风险能力的全球金融体系的益处。

45.中英两国欢迎落实G20关于集中清算标准化场外衍生品(OTC)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透明度和防范市场滥用的承诺以及相关的国际监管框架和标准。中英两国支持建立等效安排,以相互评价对OTC市场的参与者和基础设施的监管是否实现类似的监管目标,是否与FSB和G20对等效进展的规定相一致,并相应地给予替代合规待遇。

46.中英双方同意就审计公共监管双边合作协议进行磋商,并与欧盟讨论在其审计指令下,是否有必要优先开展胜任性评估。

47.英国监管机构同意考虑仅从事批发业务的中资银行在英国开设分行的申请,这将提高中资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中英双边经贸往来。

欧盟委员会将依据巴塞尔协议III中流动性覆盖率(LCR)文本内容,出台指令性法规以实施LCR要求。英方认可中国政府债券将很有可能被计入1级或2a级流动性资产,并争取欧盟委员会同意在草拟该指令性法规时考虑此项因素,如该指令性法规确认中国政府债券属于流动性资产,英方将支持这一决定。

48.双方注意到中英两国最高审计机关业已建立非常积极的工作关系,特别是通过双方在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和世界审计组织的工作,并鼓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发展这一关系。

49.在2011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双方支持发展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双方对此后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快速增长表示欢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数据显示,伦敦已成为大中华区之外世界上最有活力的离岸人民币中心。双方同意支持和促进私人部门的主导作用,以及伦敦金融城的离岸人民币业务倡导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合作联系。中方认可伦敦为增加人民币的国际使用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支持伦敦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双方欢迎英国财政部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之间建立的强有力伙伴关系。

50.双方同意英格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私营部门开展合作,通过伦敦其他合适的结算和清算安排等,支持伦敦离岸市场拥有持续获得足够流动性的途径。双方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之间双边本币互换安排也将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支持。

51.英方欢迎分配给英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期望2013年底前英国机构的申请获批。中国监管当局同意给予英方800亿元RQFII的初始额度。扩大RQFII额度将深化中国金融市场,增强人民币在离岸市场的活力。中方同意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资本流入和流出渠道,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沉淀资金、海外直接投资,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以支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双方欢迎在伦敦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产品和商品交易。

52.中国建设银行于2012年12月发行人民币债券具有里程碑意义,双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支持更多中资机构以及其他国际性公司在英发行人民币债券,双方支持将伦敦发展成一个人民币离岸债券发行中心。

53.双方同意支持发展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并为外资银行接入该系统制定公平的资格标准。双方一致同意寻求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降低离岸人民币市场结算风险。

54.英方欢迎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做出的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证券公司中的所占股权由不超过33%提升至49%的决定。中方将对提高外资股比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并结合实际需求,研究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可行性。

55.双方注意到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同意共同努力寻求机会以促进扩大跨境基金管理活动。中英监管部门将开展紧密和开放的合作,分享最佳实践经验,促进更多相互理解,探讨完善审批和认可的途径。双方认识到,中国资产管理人的专业知识以及英国的基金聚集地和投资管理中心地位,可以帮助中国公司寻求在欧洲建立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其他基金计划。中方欢迎英方开发“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资产管理人在英国开展业务或寻找合作伙伴。

56.双方重申支持中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支持伦敦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银行依照有关法规申请建立银保合作。

57.英方欢迎中国金融机构向英国独立监管部门申请在英开展业务,中方支持合格的英国金融机构扩大在华业务,特别是:

(1)双方一致认为,英国金融机构将有助于拓展和深化中国资本市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同意积极考虑包括英资银行在内的外资银行在华承销债券的申请。

(2)双方欢迎中方于2013年向汇丰银行发放黄金进口许可。中方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包括英国金融机构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扩大开放力度。

(3)双方欢迎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获得在中国境内分销共同基金产品的许可。

(4)双方欢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今年10月在伦敦设立代表处。

58.双方欢迎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及伦敦离岸市场实现人民币兑英镑直接交易。

59.双方同意继续并扩大在金融部门改革和发展领域的良好技术合作和联合研究,特别是:

(1)资产管理战略;

(2)保险和再保险;

(3)人民币跨境使用;

(4)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5)小企业金融和绿色信贷;

(6)外汇市场发展;

(7)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8)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9)债券市场发展;

此外,双方还对在绿色采购领域开展合作项目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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