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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发布“双11”价格提醒购物谨防被忽悠

◎徐州日报记者 郑微

通讯员 李莉

“双11”促销活动临近,各网络零售企业的价格“大战”也即将打响。面对眼花缭乱的优惠商品,市民该如何辨别?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发布“双11”防价格欺诈提醒,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防范,谨防购物被忽悠。

是否明码标价

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和服务,应当注意同实体店一样,看经营者是否进行明码标价,其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是否及时进行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是否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以下几类表现行为需要消费者注意:

无论是商场购物还是网上购物,“原价”、“特价”、“最低折扣”等是市民最常看到的;以“原价”为例,商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以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经营者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等行为也是价格欺诈。

此外,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这些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

遇到价格欺诈

要保存获取相关证据

“双11”期间,网购是很多消费者的重要购物渠道,但网购出现价格纠纷往往难以处理,那么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物价部门提醒市民,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嫌疑,一定要注意保存获取相关证据,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取网页、保留发票;另外,出现价格纠纷后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在此,物价部门表示,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不正当行为侵害,可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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