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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经济区十市人大共同建立立法协作机制

为设区市地方立法跨省协作提供新模式 
 

 

徐州日报讯(徐报融媒记者 秦建莉 范海杰)12月10日,首届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联席会议在徐举行。会上,徐州、淮北、菏泽、济宁、临沂、连云港、商丘、宿迁、宿州、枣庄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共同签署了《淮海经济区地方立法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标志着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正式建立。各市人大打破行政分割的思维定势,共同探索跨行政区域治理的新模式、新途径,推动淮海经济区各城市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紧扣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将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赴宁告诉记者,落实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建立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和《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现实要求。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董瑞启介绍,《框架协议》分为七个部分,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协作机制、协作范围、协作方式、协作保障、各方权利义务。《框架协议》规定,十市人大探索建立联合立法制度,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分散型等多种协作方式,各自按照立法程序审议、表决、报批。建立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区域内立法专家论证制度、区域立法培训机制以及跨区执法检查等,监督法规、协议的实施。

《框架协议》还围绕淮海经济区目前适宜开展立法协作的若干领域,明确了协作范围,具体包括:有关协调发展规划、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执行上位法、统一实施标准或程序的事项,以及有关备案审查方面的事项等。

来徐出席联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指出,区域立法协作是地方立法的新实践、新探索,是一项新生事物。此前,一些省人大之间开展过立法协作。随着区域经济的深入发展,设区市立法协作需求将越来越迫切。童卫东表示,希望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为全国设区市之间立法协作提供新模式,为跨省交界地区区域立法协作提供新样板,为完善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提供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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