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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21条”

人民网合肥8月20日电(陈浩)为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日前,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

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安徽省委编办获悉,《实施方案》是在贯彻中央编委指导意见、结合安徽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的,涉及整合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理顺开发区管理机构与各方职责关系、持续完善开发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等9个方面,共21条。制定过程中,安徽省委编委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对标对表,落实改革任务。对照中央编委指导意见,逐项梳理任务,细化贯彻举措,确保《实施方案》符合中央要求。同时,留足政策接口,力求工作主动。如在坚持“机构规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属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规格”的原则下,明确少数在全省区域发展中具有重要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的国家级开发区,经报中央审批后,可设置厅级管理机构;部分体量大、发展好、有潜力的归属县域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可设置处级管理机构。

二是联系地方实际,体现安徽特色。《实施方案》吸纳省内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建立省级开发区赋权清单制度等,提出动态完善开发区赋权清单,积极推行“一业一证”,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

三是强化市场思维,完善运行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促进、运营管理等体制机制,明确各市选择1-2个市场化程度高、主导产业带动性强、社会事务较少的开发区,探索“管委会+公司”“小管委+大公司”管理体制。

四是注重正向激励,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限额时,既坚持从严从紧,又充分考虑市县实际需求,对经济实力强、开发任务重、创新驱动活力强的给予政策倾斜,体现激励导向。同时,建立健全开发区退出机制,提出撤并后空出的开发区“户头”可由考核连续居前的且需新设开发区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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