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在“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改革中的进展进行通报。3个市两级法院和6个基层法院经过2年试点经验累积,6日省高院印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总结试点经验,同时为接下来的“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指明方向。截至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张某某夫妻就是改革的受益者。张某某自2000年开始经营家畜饲料生意,并参与经营水产养殖。后因经营困难,张某某开始向亲友借款,欠下50多名债权人的400多万元巨额债务,最终导致严重资不抵债。去年11月,债务人张某某夫妻两人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有退休金、租金每月收入共计约1.4万元,其他财产暂无处置价值。且债务人张某某夫妻均已退休,张某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妻子王某某患有心脏病。为了最大限度地偿还债务,债务人子女自愿筹集7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在张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根据会议前债权人一致确认的表决规则,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根据该计划,除预留张某某夫妻的医疗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所有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夫妻8年内归还欠债本金80%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且经一年信用考验期,视情况恢复信用。
虽然国内目前暂无个人破产制度,但类似张某某夫妻的“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仅在江苏,历史累积的“执行不能”案件就逾160万件,成为法院沉重的历史包袱。在此基础上,《解答》不仅为我省“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提供了更行之有效的行为范本,更为接下来的相关工作按下“加速键”。
“《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省高院副院长褚红军表示,前期试点实践中发现,如果将企业破产制度套用于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为此,《解答》从6个方面详细规定了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也对“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的审查处理等流程做了更为详尽的要求。
便捷不代表宽松。为防范不法分子“假破产、真逃债”,《解答》一方面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被执行人和债权人积极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在免除剩余债务的申请上,也规定了被执行人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最长不超过5年,在免责考察期内,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并应当每半年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网格员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考虑到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需要,明确乘坐飞机、高铁等不在免责考察期行为限制范围内。
“考察期的长短将和被执行人的清偿比例成反比。”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为鼓励被执行人积极清偿债务,清偿比例越高,考核期越短。如被执行人在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仍自愿履行未清偿债务,还可对免责考察期相应缩短。(陈珺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