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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地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新业态带来维权新挑战

又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3月14日,我省多地法院集中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带来的维权新挑战尤为引人关注。省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近几年我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新型消费纠纷发生的领域包括微信群接龙团购、二手物品交易等网络购物领域以及在线教育、在线求职等网络服务领域。由于新型消费往往处于不同领域的交叉、重叠地带,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完全覆盖,导致新型消费纠纷的处理存在举证难、监管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云”上求职莫忘保护个人信息

近年来,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大形势下,求职者“云”上找工作渐成主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公布,2020年4月,田某用手机号码在58同城注册账号,并绑定其163邮箱,后在58同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主要内容为“抖音点赞,淘宝刷单,在家有时间就可以做”等,让求职者向其邮箱投递个人简历。当年5月至6月,田某明知案外人购买个人简历系用于非法用途,仍在收到求职者个人简历后,以每条0.2元-1.8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案外人出售共计两万余条。案外人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田某支付9512.7元。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方式非法收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处于潜在的风险中,对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亦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判决田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9512.7元。

常州中院提醒,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以低门槛、高收入等条件吸引求职者的关注,在非法获取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后进行倒卖获利。求职者需加强甄别招聘信息的能力,在官网上查询招聘单位或个人注册信息,不轻易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招聘信息中出现不限专业、不限时间、轻松月入过万等字眼,通常为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互联网招聘平台,应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团购群买到假货“团长”承担三倍赔偿

随着新零售的不断发展,通过微信群进行“社区团购”的消费新模式近年来悄然兴起。2020年6月29日,张某通过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在李某的帮卖链接中下单了“无印良品”床上四件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69元。到货后,张某发现所购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遂向李某指出,并要求退款退货及三倍赔偿。经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认为,李某参与帮卖成为案涉商品的帮卖“团长”,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帮卖商品,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应认定为销售者,遂判决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指出,这起案例厘清了经营者的边界,对实践中的模糊认识作出规范性的指引,为新业态新模式下如何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示范。微信购物群“团长”作为销售者,在向群成员推销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的品牌、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闲置物品出售方应保障商品正常使用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将闲置物品转给别人,“闲置经济”持续升温。2019年11月,郑某在某网络公司二手物品交易APP客户端发布一条商品信息,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原价4200元个人闲置的元征X431pro手机版蓝牙诊断仪检测仪。周某在该APP上和郑某联系后,以1050元的价格购买了检测仪。收到货后,检测仪一直可以正常使用。直到2020年5月,元征公司因客户以旧换新将上述产品账号禁用,导致检测仪无法使用。周某与郑某联系要求处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认为,郑某作为出售方,负有保障检测仪能正常使用的义务。目前检测仪因账号被禁无法使用,周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且周某无任何过错,该合同可以解除。郑某在发布信息时已描述为二手闲置物品,周某在收到商品较长时间内亦可正常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支持周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驳回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二手交易平台在助力实现物尽其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交易纠纷,尤其是多次转手交易的二手商品。买家在购买此类二手物品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物品的使用说明,交易时进行明确约定,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 本报记者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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