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人民网合肥6月6日电(吕欢欢)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分类采取“单人户”纳入社保、救助对象不低于30%比例抽查、当月15日前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多项措施全力筑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年底前力争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
安徽省将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救助帮扶。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依托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共享交换通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汇聚、整合和推送工作,2022年底前力争做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基本完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高效应用。未实现共享对接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信息比对,确保数据信息完整有效。
分类采取“单人户”纳入社保
安徽省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引导这类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
安徽省将严格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
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由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安徽省将深化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作用,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
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救助对象不低于30%比例抽查
安徽省将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含申请未通过)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当月15日前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
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安徽省将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原则上,皖北地区常年救助对象100人、皖南地区常年救助对象50人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1个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
同时,安徽省还将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县(市、区)民政等部门根据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情况,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应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人口每增加3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