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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徐州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黄淮网(费坚真)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探索实施柔性执法,将刚性处罚与柔性举措有机结合,既守好了市场秩序的底线,也推动了市场主体违法后的后续整改合规,特别是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业态,给予一定包容,帮助化解疫情影响,稳定市场预期。通过发挥法治保障力,在执法中落实程序正当,在履职中解决企业难题,助推彰显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让市场监管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件

2021年9月16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转办通知,对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网店上发布的某牌“腰带”广告涉嫌违法案进行查处。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某购物平台上架销售某牌“腰带”,该商品为普通的电子产品。当事人在自己网店内发布的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查时当事人已销售2件商品,销售单价429元/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下架涉案商品,商品上架期间销售量较少,且当事人作为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处于创业发展初期,对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50000元罚款的减轻处罚。并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给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确保今后守法经营。

案例二

沛县某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31日,沛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某牌蓝莓李果经市场监管总局监督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的实测值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代销商品,从中赚取差价,已销售的蓝莓李果货值金额81.2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不多、价值不高。当事人在经营上述蓝莓李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案例三

徐州某超市有限公司双沟一部经销印有已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2022年1月19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徐州某超市有限公司双沟一部销售大米和草鸡蛋商品条码已失效。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以38.4元/袋的价格购进某牌大米6袋,以49.9元/袋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于2022年1月3日以12元/包的价格购进某牌草鸡蛋10包,以13.9元/包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至案发时止,全部销售完毕。所销售大米和草鸡蛋外包装印制的条形码经查询,显示已注销,为无效条码。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不多、价值不高。当事人在经营上述蓝莓李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案例四

泉山区某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4月18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转来的检验报告,反映泉山区某食品店经营的鱼酸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从某生产厂家购进鱼酸菜(酱腌菜)在店铺内销售,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鱼酸菜(酱腌菜)5件,每件10袋,进价是20元/件,销售价是2.2元/袋,至2022年3月底全部销售完(含抽样部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查验了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和销售单据等资料,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凭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案例五

徐州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某牌棒冰、某牌苏打冰经抽样检验,钠标示值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要求,检验结论都为不合格。

经调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的某牌棒冰于2021年10月19日采购配送至当事人,单价1.375元/袋,共配送了40袋,其中食品抽检人员以2.5元/袋的价格购买了22袋用于食品抽样检验,剩余已售完,未再进购。某牌苏打冰于2021年11月4日采购配送至当事人,单价1.33元/袋,共配送了30袋,其中食品抽检人员以2.5元/袋的价格购买了21袋用于食品抽样检验,剩余已售完,未再进购。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过程中查看并索要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地记录了采购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案例六

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

2021年10月29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在其网店上销售一台价值6930元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执法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当事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20年3月18日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仅销售一台该类型车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在案发后主动联系买家进行全额退款退货,赔偿相关损失,撤回其网店上相关产品信息。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以及《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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