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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切实提高农资产品质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农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职尽责,对全市化肥生产企业及农资经销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对全市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为我市春耕工作有序进行保驾护航。监管过程中,我市市场监管系统“铁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某农资门市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5月26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市场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睢宁县某农资门市销售的邮泰牌复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该肥料的总养分值为30.54%,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农资门市购进该批肥料时,未索要送货方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不出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事后也联系不到送货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肥料220袋,总重11吨,进货价2850元/吨,销售价3000元/吨,报告送达时已经销售217袋,尚有3袋未销售。该批涉案肥料货值金额为33000元,违法所得为1627.5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27.5元,没收尚未销售的3袋涉案肥料,罚款4.9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铁拳”行动精准出击,进一步规范了肥料产品市场秩序,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柴油案

2022年8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2022年9月16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检验,硫含量、多环芳烃(质量分数)/%、运动粘度(20℃)、闪点(闭口)、十六烷指数、十六烷值等6项不符合GB 1914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的车用柴油于2022年8月25日从陕西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3.5吨,购进金额合计为101250元,销售价格为7.05元/升,货值金额113258.25元(1吨柴油=1190升)。当事人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已于检查当日售完,违法所得为12008.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3月20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08.25元,罚款113258.2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监部门与检测机构配合,对涉农用柴油的加油站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农用油品质量安全。同时在监督检查时,向商户宣传质量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有效规范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秩序,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某种子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2022年10月22日,根据抽检计划,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睢宁县某种子门市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的钾含量和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进复合肥料160袋,产品外包装标注为:“商标名称:活士因子复合肥料;生产厂家: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15063-2020;许可证编号:(鲁)XK13-001-02578;规格:50kg/袋”。购进价格是135元/袋,支付货款2160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出厂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共销售20袋,销售价格为150元/袋,销售金额3000元,获利300元。经核实、计算,该批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为240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肥料质量关系着农作物的生长和产出,是老百姓关心的民生大事。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肥料达不到标称的指标数值,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在进货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索取同批次检验报告,当事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经销的不合格肥料被售出,对老百姓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对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肥料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

案例四: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沛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鲁霸”复合肥料案

2022年9月28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县区内化肥抽检过程中发现沛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鲁霸”45%复合肥料存在问题,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为总养分、有效磷、氧化钾、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2022年12月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0日从山东某化肥有限公司购进5吨“鲁霸”45%复合肥料,进价1600元/吨,售价2800元/吨,已售1吨,剩余4吨已及时退回厂家并做技术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鲁霸”复合肥料,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山东涉案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农资产品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合格的化肥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的损害并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不仅打击了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案例五:徐州市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某种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14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沂市某种子经营部经营的伊豆生态肥等4个品牌化肥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4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其结果为伊豆生态肥总养分、总氮质量分数、有效磷质量分数及钾质量分数单项判定四项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田管家螯合三胺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单项判定两项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现场抽样时当事人库存1吨伊豆生态肥和36袋(50千克/袋)田管家螯合三胺,伊豆生态肥进货价为2700元/吨,销售价为2800元/吨,田管家螯合三胺进货价为2500元/吨,销售价为2600元/吨。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不再要求复检。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库存1吨伊豆生态肥销售完毕,36袋田管家螯合三胺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伊豆生态肥货值金额为2800元,田管家螯合三胺货值金额为4680元,违法获利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36袋田管家螯合三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74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粮食生产在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案例六: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沛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艳阳天”掺混肥料案

2022年6月20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沛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标注江苏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40%“艳阳天”掺混肥料,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检验结果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21663-2020标准要求。2022年10月31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16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经理购进该批次掺混肥料15袋,购进价格130元/袋,购进“艳阳天”掺混肥料时当事人向业务人员索要票据、检验报告等,但业务人员一直没有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购进且以150元/袋的销售价格销售涉案产品,现已销售完毕,销售额为2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艳阳天”掺混肥料,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召回售出的“艳阳天”掺混肥料,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规定。涉案的江苏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艳阳天”掺混肥料的情况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

典型意义:农资产品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合格的化肥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的损害并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逃避检查,利用上门推销、暂不收货款的形式销售伪劣化肥,不仅坑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农资经营户的利益,此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为此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个借鉴作用。

案例七: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龙区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3年1月18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移交函,反映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2022年第四季度省级监督抽查工作中,云龙区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农用地膜(规格4000㎜×0.010㎜)”抽查结果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28日,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产品农用地膜(规格4000㎜×0.010㎜)5卷。当事人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结果为不合格的通知后对检验结果没有任何异议,随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农用地膜是从济南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43元/卷的价格购进的,共购进了8卷(规格4000㎜×0.010㎜)。当事人以50元/卷对外出售,截止被查处时,当事人共售出3卷农用地膜,共计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货值400元,违法所得21元。依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27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5卷涉案农用地膜,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用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本案中当事人所在的市场为当地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资料集中交易市场。尽管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农用地膜数量不大,但是通过对当事人的查处能够警示教育市场中其他业户,促使农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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