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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近年来,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走在前、当示范,助力“强富美高”新徐州现代化建设,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充分履职尽责,按照执法“无事不扰”和服务“无处不在”的原则,寓监管于服务,大力开展柔性执法,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部门力量。现将2022年以来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一照多址”登记

【基本情况】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经营多年的上市外资企业,主要从事专用汽车、工程机械、建设机械、环保机械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业务发展需要,计划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8号新增生产厂区。

【处理结果】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了解企业的业务需求后,向企业介绍最新登记政策,可以办理一张“一照多址”的营业执照,不用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随即工作人员全程帮办,以“一照多址”模式指导其准备外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2023年7月12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完成了“一照多址”登记,成为徐州市首家领到标注“一照多址”字样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

【典型意义】《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行“一照多址”政策。“一照多址”又称“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是指市场主体在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有多个不同的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照多址”后,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在原营业执照上进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备案登记,企业无需再为多个分支机构重复进行税务登记、做账报税、社保登记和企业年报等手续而烦恼,方便了企业的日常经营,节约了成本,同时也帮助企业省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外资登记窗口将全面推广落实“一照多址”登记,为外资企业开办和后续发展提供更多便利,让更多的改革成果惠及外资市场主体,助力外资企业“轻装上阵”,为全市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

A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的校服从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根据2022年度校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A公司生产、销售的学生服耐光色牢度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A公司生产、销售的校服耐光色牢度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造成该批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系当事人对采购面料未进行相关检测,不了解面料的实际色牢度情况,对成品质量把关不严。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案的查处,对当事人起到惩戒教育作用,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对保证校服的质量安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三

A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从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接群众举报,称A公司在抖音发布视频宣称该公司是徐州市最大的室内检测站,拥有3条检测线,可供3辆车同时上线,且审车速度非常快,半小时以内就能完成。经调查核实,A公司只有1条检测线,其在抖音宣称的检验检测实力和能力系虚假广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

【典型意义】当事人在广告中为了博取眼球,使用“徐州市最大”极限词汇表述,夸大机动车检验检测实力及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能力。本案的查处,给使用网络直播行业开展业务宣传推广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打击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四

B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责令停止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睢宁县正在装修的A公司办公楼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办公楼仓库发现标注某品牌商标的蹲便器30套、小便器18套,该批商品被某品牌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鉴定为冒用该品牌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核实,该批商品所有权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为A公司装修办公楼。B公司于2022 年 9 月 16 日从C公司购进上述蹲便器30套,小便器18套,准备用在A公司的办公楼中。至案发时止,尚未安装,未结算工程款,无违法所得。

经调取A公司与B公司的装修合同,所有装修材料为B公司负责采购,合并计入装修款中,应视为B公司的销售行为,B公司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在调查中,B公司提供了与C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发货单据》等材料,证明了B公司是以市场价购买了该批商品,说明了提供者提供的票据和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合法取得”。因此,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B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该批商品。同时将C公司的违法线索移交给C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三家企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了事实,让A公司避免了损失,为B公司依法免除了罚款,同时也追查了违法商品的源头,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某超市销售不合格

食用农产品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9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某超市销售的猪肉,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该批猪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相关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按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更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努力和贡献。

案例六

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3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徐州检验检测中心对某超市正在销售的“麻辣锅巴(膨化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超市销售的“麻辣锅巴(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麻辣锅巴(膨化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向生产厂家、供货商索要其资质、该批次“麻辣锅巴(膨化食品)”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进货票据,并做好店内入库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麻辣锅巴(膨化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仅凭肉眼无法分辨其所售的“麻辣锅巴(膨化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项目是否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且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主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行为,且在知晓检验不合格的结果后,主动整改并提交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可免予处罚。

案例七

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9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接12345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2年5月16日在该超市购买的一听某品牌啤酒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日即到该超市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该品牌啤酒。经调查核实,该超市是连锁超市,其所售商品均由超市总部采购,然后再配送至当事人超市,上述啤酒是该超市总部配送至当事人超市,该批啤酒系总部从其他经营不善超市调拨至当事人超市,由于当事人超市的管理疏忽,没有严格履行商品查验制度,未能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该超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过期食品过期时间较短,未有其他消费者反映购买同批食品,也未有反映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涉案过期食品金额小,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徐市监法[2020]74号)《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云龙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因经营食品种类较多、保质期时间长短不一,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容易出现过期食品等问题。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经营食品的日常管理,避免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八

A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减轻处罚案

【基本情况】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A公司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A公司厂房内有3台行车铭牌都标注“5t”,且电动葫芦上标注“5000Kg”字样。执法人员要求A公司提供这3台行车的检验报告,A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A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A立即停止使用这3台涉嫌未经检验的行车。经调查核实,A公司是2022年10月份搬到现地址,11月份正式投产。投产至今,未对上述3台行车进行检验,执法人员检查后,A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行车并向特检院进行报检。

【处理结果】A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A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给予A公司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然而特种设备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使用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时刻保持如履薄冰、严谨慎微的精神状态,才能为安全生产建立底线,守住红线。

案例九

B销售不合格青椒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B销售的青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B送达了检验报告,B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经调查核实,B于2022年10月10日购进上述不合格青椒,销售了部分,剩下的因为磕碰和腐烂全部扔掉。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B在案件调查中态度诚恳,能够配合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且在执法机关的查处过程中能积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给予B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守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应恪守的底线,是企业生存之本。食品企业应将食品安全作为生产管理的第一要务并贯穿始终,从生产制造到存储冷运、销售场所等各环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杜绝风险隐患,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民以食为天”,必须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守护好食品安全。

案例十

徐州高新区某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举报,举报人称于2022年6月19日,在徐州高新区某百货店购买了过期的裹衣花生(香辣味),举报人提供了该过期产品的相关证据及购物小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购买的不合格裹衣花生(香辣味),确为过期食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过期的裹衣花生(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小;能够及时改正;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售出商品也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对经营食品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下架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案例十一

阚某某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底,阚某某到徐州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履新,在办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曾担任负责人的徐州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和其本人,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法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丰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徐州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因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于2020年10月19日已被省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2年5月17日徐州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阚某某本人的黑名单未能同步解除。

【处理结果】丰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向江苏省局信用与风险局上报了该企业情况。省局信用局相关负责同志查看后定性这一情况属于信息滞后,并立刻上报国家局,请求国家局及时解决信息滞后的问题。国家总局相关同志了解到企业困难后也给予了“马上办”的承诺。2022年6月6日中午丰县局第一时间把已处理完毕的信息告知当事人,为当事人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扫清了障碍。

【典型意义】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为帮助市场主体重塑良好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提供信用修复“网上办”“邮寄办”途径,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案例十二

为新沂市某品牌大型商超打包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新沂市某品牌大型商超及其遍布城乡的数十家连锁店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公司,且法人为同一法人。因经营把关不严,多家连锁店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商标、专利等方面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5次,且均为轻微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又因为独特的经营模式,该法人并不知晓名下15家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对其影响,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告知,一方面影响其商业合作机会、不利于增加产品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影响其获得荣誉称号,提醒企业可以申请修复,企业法人随即提出申请。

【处理结果】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立即对企业历年行政处罚涉及案件情况、罚没数额、企业整改情况和已公示时间进行审核。该批企业的行政处罚已经满足提前信用修复条件,最终完成了15家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典型意义】企业信用修复,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来看,企业信用的修复机制将使失信企业在受到惩罚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一个新生的机会。本案中当事人名下有数十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单独申请信用修复,重复操作。对当事人来说,费时费事,极不方便。市场监管部门灵活操作,“打包申请、一次办结”的做法,让当事人“进一次门、办多件事”,提高了行政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

案例十三

助力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修复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广州迁到沛县。其淘宝店铺收到淘宝平台通知,称天眼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显示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涉及到企业存在失信问题,平台已暂停其网上商品销售业务开展,并要求他7日内完成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否则拒绝与其继续合作。

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到沛县市场监管局张寨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受理环节查找不到该企业数据信息。魏某电话联系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后,被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因在企业注册的住所上未找到该企业,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企业已迁出,他们也无能为力。作为企业迁入地,沛县市场监管局查找不到数据信息,作为企业迁出地,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说企业已迁出不能办理。

【处理结果】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二版软件)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再次确认企业反映的情况属实,征得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通过报请800客户服务中心系统问题单,向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寻求技术支持。当天下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警示信息模块上就显示企业得到了信用修复,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典型意义】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企业经营的基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成为现实。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依法依规帮助“失信人”重塑良好信用,让企业信用“失而复得”,帮助企业以健康的姿态回归市场竞争,有效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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