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对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包括各级财政负担金额)或属于经常性重点的支出,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每个项目制定专门的绩效评价办法,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评价项目,下达评价通知,将至少选择6个项目,自行组织评价或聘请专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项目评价完成后,汇总形成市级财政支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三是加大审核力度。认真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有需要可实施再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