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 李晗)近日,国家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局长刘正荣表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有初稿,目前已进入征求专家意见阶段。
对此,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特别是法律与技术的关系,在技术创新与未成年人保护上达到平衡。
正确处理法律与技术的关系
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6月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网民占了中国全部网民的18.7%,18岁以下的网民达到1.18亿。64岁以上的网民规模是1300万,占到整个网民数量的2.1%。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针,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了新的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牛凯认为,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条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包括体现中国的立法特色与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关系;网络个体行为与网络虚拟社区群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弘扬主旋律与保留个性化发展空间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
他特别提到正确处理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关系,“制订这部条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上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说通过这部条例来限制企业的发展,来阻止技术的创新,这些是违背这部条例初衷的。”牛凯说。
参与条例制定的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则强调,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行业监管,通过设定行业义务来提升企业权利意识。
条例内容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
对于该条例制定的具体框架,牛凯认为应当与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包括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在政府保护上,应该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平等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政府部门应该阻止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发生,应该要追究相关事件的责任。
“我们要倡导建立官方科研机构,明确它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研究,促进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力量。”牛凯说。
在社会保护上,重点规定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应当自律,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网络服务机构的自律意识,网络服务业要端正经营宗旨,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
在司法保护上,重点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方面的义务,不仅应该积极履行在诉讼中的基本职责,还应该在司法保护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规范司法案例报道中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序,避免未成年的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