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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5月10日电(丁小芳)5月9日是河南省高院的“五九”错案警示日,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这一天,河南省高院都要举行座谈会,教育广大法官时刻反思、牢记惨痛教训,守牢防范冤假错案的防线。
近几年,河南省法院系统一直高度重视推进诉讼体制改革、预防冤假错案工作。院长张立勇多次强调要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错案纠正日”也是河南法院系统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人权保障、预防冤假错案的一项有力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据了解,自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赵作海错案以来,2013年5月,又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第一起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命案;2013年12月,又尝试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明确刑事被告人出庭“四不”,当时有很多不同的声音,现在不穿囚服、不戴戒具的提法,被最高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吸纳;要求的对律师不得进行歧视性安检,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举措,也出现在后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之中。
今年的座谈会题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案错案”,八位与会嘉宾针对当前庭审实质化进行解读和分析,并提出防错思路和措施。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将会提议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呼吁将警示教育推广全国。”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议上说起提案,充满信心。“这几年通过错案警示日,在河南法官队伍中形成了常态化的警示作用,法官的责任心越来越强了,案件质量越来越高了,错案、瑕疵案件越来越少了。”
张立勇认为,回顾近年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和措施,最有针对性、最有意义的,就是庭审实质化。
什么是庭审实质化?如何通过庭审实质化防范冤案错案?
“庭审实质化,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开庭把案子审明白。”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在发言中说。他认为,庭审实质化是有效辩护的前提与保障,有效辩护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要求作到庭审实质化,才能防范错案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认为,这一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已经触及到最基本的、与司法体制、机制相关联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些理论认识问题不解决,改革就没法顺利地进行下去。他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一要破解“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的矛盾与冲突;二以“权力制衡”原理为指导,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推进庭审实质化。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周峰认为,庭审实质化,首先,强调发挥庭审对证据、事实的查验功能,要求法官的精力、功夫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和当庭认证上,最大限度减少、避免在不公开的评议、审委会审议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再去补查、补正。其二,强调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决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要求摆脱对侦查、起诉卷宗的依赖和绝对信任,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只能通过法庭审理来展现、来检验,不能将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加甄别地作为定案证据照单全收,更不能将指控意见不加辨析地直接转变为有罪判决。其三,强调庭审的正当程序意义,要求应当严格依法保障庭审参与者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方的诉讼权利,以严格、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对于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真正发挥辩护职能,保证辩护的有效性,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在保证辩护律师有效辩护方面,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要理解和尊重解辩护律师的角色地位、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程序权利、继续深化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庭审整个过程中要展示出保证有效辩护的具体表现。
张立勇对今后的推进庭审实质化做了具体要求,必须切实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庭审的地位和功能;必须突出庭审在审查证据中的作用,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必须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做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必须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围绕审判运行;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裁判”。
河南法院连续六年开展“5·9错案警示日”活动,法学专家们都觉得这事儿很有意义,樊崇义教授认为,“5·9错案警示日”不仅引起了国内相关部门、专家的关注,甚至已经吸引了世界法律界的目光,建议“应该把‘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时间就定为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