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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开宝马领低保”乱象将不复存在

  开着“宝马”领着低保,这种乱象将不复存在。日前,安徽省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要求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对核对内容、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省内实施的专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都在核对的范畴。而且,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也适用于该《办法》。

  按照要求,“核对对象”除申请人外,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家庭经济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在核对中,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最重要的两项。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

  家庭经济情况核对,不是一锤子了事,还需要反复核对!

  《办法》规定,各地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采取实时核对和定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运用的传统调查方式相互补充,综合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救助对象的信息也将得到有效保护。按照要求,“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涉及核对对象的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倘若核对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核对对象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实习生 李宁宁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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